一、內容:長照給付對象因疾病需要應進行之監測 1. 測量長照給付對象之血壓、體溫、脈搏及呼吸。 2. 記錄及異常時轉知家屬及個案管理員(或照顧管理專員)。 二、本組合係為配合長照給付對象生理狀況且獨立於其他服務所提供之服務,如為服務提供前後之觀察,則不適用。 例如,為了解長照給付對象是否合適當下沐浴,於沐浴前測量血壓,本組合即不適用。